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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否立法追究学术不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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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6:0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何勇

教育部7日举行高校学风建设视频会,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希重申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在会上,清华大学党委书记胡和平、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邹晓东分别披露了所在学校处理的几起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新京报》6月9日)

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当前我国大学学术不端、乃至学术腐败相当严重,不仅阻碍了我国学术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且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严重不满,导致了专家学者社会公信力的大幅下降,甚至专家一词已被改为带有严重讽刺和侮辱意味的“砖家”,网上更是出现了成为专家的小册子。规范学术不端行为,打击学术腐败迫在眉睫,教育部在这种情况下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值得称赞,体现了教育部打击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决心,不过笔者认为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关键在于对于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采取全严惩。

事实上不管是清华自曝自家老师的学术不端惩处案例,还是浙大自曝自家老师的学术不端丑闻,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两所国内著名高校对于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态度看似是“零容忍”,但是从处理来看,只能说惩处相当的轻,对于遏制和预防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没有任何的威慑力,甚至是带有浓厚的借惩处之名行保护之实以消除社会不满的意味。

笔者建议,对于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惩处,必须向西方国家和邻近韩国学习,采取全严惩制度,必要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旦证实大学老师存在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不管轻重如何,一是立即取消其技术职称,二是立即开除公职,三是如果涉及学术腐败的话,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在科研项目中存在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应当像韩国一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增加大学教师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成本,不能让他们做一本万利的生意。

当然从预防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角度来说,必须改革当前的教师职称评定制度,改变以论文数量为主的职称评定制度,改革为以论文质量为主,教学评价相结合的职称评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打消大学教师盲目追求论文数量的现状,也才能切断一些垃圾学术期刊的生存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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