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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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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7:0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几天前,云南大学04级传播学硕士研究生王楠因硕士论文未通过而在网络发布声援信,随之引起了铺天盖地的议论声。而8年前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案件也曾惊动高教界,它已经成为一个反思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的典型案件,长久地在我们的心中存留。
        时下,不少高等院校的硕士和博士论文评审推行的是双盲评审制度,并且有全面推广的势头。不少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研究生培养管理人员对这个制度的盲目执行和机械操作,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其造成的后果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然而,仔细思量起来,这个制度其实蕴涵着相当巨大的不合理性、不合法性、不正当性。尤其在实施和操作过程中,稍有偏差,就可能造成一些与组织者愿望完全相反的结果:好的论文被无辜地“枪毙”,差的论文堂而皇之地“过关”。
        所谓双盲,主要是让参与评审论文的专家与被评审论文的作者(往往还包括论文作者的导师)之间互相不知晓。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避免学位论文评审中的人情关系,促进评审专家围绕论文本身来展开独立评判。应该说,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实现组织者的这一目标,尽量摆脱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人际关系问题。但事实上,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这种“双盲”往往难以做到。
        首先,高校和科研机构往往以教研室、研究所(室、中心)等为单元培养研究生,在论文开题环节乃至研究过程中,不同导师指导的学生的论文题目往往不是秘密。换句话说,没有几个参与双盲评审的专家会不知道自己评审的是谁的论文。这就很容易破解这个制度设计者让评审者与被评审者互相不知晓的天真想法。
        其次,即便管理者认识到了自己单位内的相互盲审难以真正做到双盲,而设法将论文送到外单位的专家去评审,这样也无法确保评审专家的独立性。道理很简单,学生及其导师对于自己圈内的专家还是会心中有数,况且很多圈子本身就不大,陌生人太少了。
        再次,盲审制度往往以不公开论文评审专家的姓名为基本原则,也往往不追究评审结论的后果,极易造成评审专家的责任缺乏制约,权力无限膨胀,利益极度扩张,从而引发专家的盲目评审。因为评得合理和科学与否,往往没有人去关心,更没有人去追究无理“误杀”和人情“放生”。在关系、人情乃至利益面前,盲审制度可能帮了那些黑暗中的无良专家的忙。郑也夫教授前几年提出保存职称评审专家记名投票的建议,不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无人负责的不合理现象发生吗?
        最后,为了规避校内乃至圈内专家,论文盲审管理部门可能会扩大论文评审专家的范围,这很容易导致那些不懂行的专家去评审学生的论文。虽然现在有些盲审管理规定给了专家评审与否的选择权,但是有些“全能专家”恐怕不会轻易放弃评审其他领域论文的权利,毕竟还有评审费呀。
   
        上述关于论文盲审制度的弊端和缺陷,大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剖析。
        一是主体合格问题。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制度中,让学生(往往还有其导师)担心的首要问题是评审专家的资格问题,也可以说是专家的正当性问题。这里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专家是否是本专业领域内的,二是专家是否与学生或其导师有过节,三是专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四是专家的学术态度和风格,五是专家的时间和精力。不是本领域的专家可能无法对论文做出科学准确的评判;与学生或其导师有过节的专家可能借机整人;学术水平和能力不高的专家可能误读论文;学术态度不端的专家可能敷衍了事;没有时间和精力看论文的专家可能失去评判的准确性。这些情况在当下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中都有可能出现。为了尽量做到双盲而扩大专家范围就可能出现第一种情况;同一单位和圈子内的专家之间有私人恩怨的情况也不少见;并非所有评审专家都有准确评判论文的能力这也不是罕见的事情;有些专家或保守或激进、或公正或偏私,可能影响评审的客观性;短时间有大量评审任务的专家很多,精力不足导致的错误恐怕无法避免。
        这些让学生担心的情况出现的几率会随着论文分送规则的完善与否而有所变化。如果一个单位没有科学合理的分类专家库,或者仅仅由几个行政管理人员来决定论文评审专家,都可能造成论文评审的主体资格令人担忧的情况。而一旦论文分送人员与某些学生有私下交易抑或公报私仇,学生论文的命运就可能千差万别。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可能存在的。
        一旦论文评审的主体资格出现问题或失去正当性,我们又怎去相信论文评审结果呢?学生又怎去臣服于这样的结果呢?
        二是程序合法问题。论文盲审的关键程序应该包括三个环节:结果的公开性;结果的可辩驳性或争议性;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当前不少单位的论文盲审在程序上看似有对结果申请复议和复审的规定,也公开评审的具体意见,但却往往没有给予论文作者与评审专家的平等主体地位。换句话说,论文评审的管理机构往往在出现争议时站在评审专家一方,说“你的论文没有通过说明论文本身肯定有问题”,说“不管专家的意见对不对,你的论文难道没有问题吗”这样霸道的没有逻辑的话。当评审专家做出错误评判时,研究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会以压服的做法让学生选择退让,这是很多单位的惯常做法。某单位流传一位否定学生论文的评审专家针对学生的质疑所说的话“我当时喝醉了,随便写的”,而学生最终还不得不服从和接受论文不通过的结果。值得强调的是,即使申请了复议和复审的学生,他们得到的往往还是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裁决,虽然不少单位名义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委员会来决定学位论文的重大问题,但具体的执行机构往往是研究生管理部门。说得露骨一点,你的复议或复议申请还是由负责盲审的机构来接受和裁决的。这对于学生来说,要翻身是何其地艰难。即便论文被提交到了学位委员会,其中又有几位专家是能看懂学生论文的,其实还是未知数。往往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学位委员会其实并不具备评判某一个学科学生学位论文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告诉我们,学生这类主体相对于学校或其上级机关是弱势的,所以赋予他们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可是在学校或科研院所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里,学生常常是相当显著的弱者。
        一旦程序失去合法性,怎么让学生去服从最后的裁决结果呢?
        三是内容合理问题。抛开一些论文评审管理过程中的程序不合法不说,即便论文评审专家是在独立的条件和公正的态度下做出对论文的评判结果的,其内容的合理性是否又能确保呢?我看未必。在我们的日常学术情境中,不时由保守派扼杀学术新思想的情况,不时有激进派不容过时论点的情形,还有学术立场和学术观点截然相反者的斗争。在这种情形下,同一个学生的论文就可能遭受截然不同的评价。研究生论文管理者如何面对这种情况,着实是对他们态度、能力和胸襟的挑战。特别在出现两个评语截然相反的否定意见时,管理者能否搁置差异而做出论文不通过的简单裁决呢?在专家的评语自身出现常识性错误或明显误读的情况下,管理者能够从内容合理性的层面上去仔细斟酌和为学生提供辩驳机会吗?当管理者以所谓减低管理成本的堂而皇之的内心理由剥夺学生的辩驳机会时,内容的不合理性就可能充当扼杀学生的罪魁祸首。这种做法其实也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律提出在必要时要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组织听政。如果对一篇论文的评审意见自身存在严重错误,或者几个评审意见的观点自相矛盾,论文管理者就应该重新考虑论文评审内容的合理性了。那种在评审表上的常识性错误绝对不应该成为判决学生论文水准的依据。
        遗憾的是,由于当下不少研究生论文工作的管理者并不是学术工作者,他们自然就难以形成对某些常识性错误的认识,这样就很可能让某些评审专家的带有常识性错误的意见成为扼杀学生论文的“铁证”。
        学位论文评价是学术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为不少学科研究主力军的情势下,如何建立合理、合法、正当的学位论文评价制度,是摆在所有学位管理工作者乃至高等教育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学位论文的评审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而是为了形成健康、积极、创新的学术氛围。因此,笔者对于当下有些高校推出的学术论文预答辩制度持相对积极的态度,它把大量的问题暴露在前,暴露在明处,恰恰能消除很多双盲评审制度的弊端,从而为正常的学术评价规则的确立提供新的启示。
        学位论文评审制度的改革和合理化,表面上看关系到少数学生能否合理地拿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根本上看则关系到我们整个民族学术风气的弘扬和学术生态的建立。
        警惕很多人迷信和盲从的双盲评审制度戕害正常的学术生态,警惕学术管理霸权假表面合理的制度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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