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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投诉多查处少 需健全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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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0:0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药品交易应运而生。据统计,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直接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的合法网站只有几十家。然而,网络上却有成千上万个药品购销中文网页。近日,笔者以“网上药房”作为关键词,通过某搜索引擎搜索到的相关网页达数百万个。形形色色非法网上药店擅自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销售非处方药、处方药,甚至销售来路不明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为了规范网上交易药品行为,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必须经过药监部门审批。此后,又先后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初步构建起了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框架。

  但是,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对审批、验收、发布标准等作出了规定,较少涉及药品交易活动中各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管辖权的确立——是IP地址所在地、违法经营地、药品交付地,还是损害结果发生地?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部分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暂行规定》未明确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提供药品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上,《暂行规定》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仅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无其他实质性的罚则规定。

  网上交易投诉多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监管主要采取行政手段。消费者在网上购买药品,使用后发现药品有问题,一般都以有问题药品作为证据向药监部门投诉。由于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和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药监部门要查处这类案件难度相当大,因此,受到查处的网上违法药品交易案件少得可怜。

  据统计,中国网民人数已达4.2亿,非法交易药品网站的存在,不仅严重危及公众的用药安全,还侵害到合法网站的利益。从药品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例中发现,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的形式主要有:未获取网上交易资质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药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经营假药、劣药;违禁经营精神药品;假冒正规网站等。

  由于网站数量庞大,加之互联网的特殊性(广泛可访问性、用户身份的隐蔽性等),使确定药品来源、生产者和运输者的身份十分困难。从法律层面上看,要确定违法主体、违法交易行为、违法交易所在地、违法交易药品数量等都很困难。从监管队伍上看,尚缺乏网上专业技术监管人员。例如:以网络IP注册地为交易地,接受举报往往在消费者所在地,事实上形成举报在乙地,事发地在甲地,而网络违法销售药品从订单填制到消费者通过电子银行转账到最后收到药品,不超过一周时间就全部完成,如果消费者使用药品后出现问题再进行投诉、举报,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

  严厉打击违法交易

  针对上述难题,首先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及时制定出台关于互联网交易服务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效力、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

  其次,适度放宽许可条件。把准入资质调整到适当的水平。《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必强求其必须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而增加互联网药品合法经营企业的数量,让更多合法药品零售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可逐步有序放开合法经营品种数量,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可考虑在经营企业保证按照GSP要求经营的情况下,放开到双轨制处方药;必要时,能以协会为主,提出互联网经营处方药的条件和认证办法。

  第三,建立备案审核机制,企业要提交详实的材料,按照法规要求审核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经营资质,从源头上保证准入质量,遏制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泛滥。规范物流、快递等运输部门寄运药品行为,要建立寄运药品验视、备案制度,严格坚持寄运药品时药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必须出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寄运药品必须提供合法购进发票等,或出示药监部门的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寄运手续。

  在对合法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应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网站以及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管力度,主动积极打击违法药品交易服务行为。鉴于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监管跨部门、跨地域的特点,还应建立互联网药品交易案件处置流程,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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