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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治了剽窃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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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09:40: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清华教授汪晖涉嫌剽窃的事件还没有定论,上海大学教授朱学勤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还没有结果,关于学术界剽窃的新闻就又多了一桩。近日,退休教授梁国光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自己毛细管粘度计的学术成果,被西安交大博导何茂刚剽窃。对此,何茂刚回应将积极应诉,并表示此事早已有调查结论,自己并不存在剽窃行为。(9月2日《新京报》)

    和汪晖、朱学勤的所谓涉嫌剽窃事件相比,这一次有两个变化,一是被剽窃者或者说受害人自己站出来说话了,而前几次都是第三方出来指证。从“某某某剽窃的谁的作品”到“某某某剽窃了我的作品”,从“谁”到“我”,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看做是一种维权的过程。有了第一个变化,第二个变化便不难理解,那就是对簿公堂,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剽窃的问题。这恐怕也是普法教育结出的硕果,即动辄“拿起法律的武器”。可是,法律真能治了学术界的剽窃病吗?

    其实,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学术剽窃是很难认定的。《著作权法》只是在第四十六条列举侵权行为的时候,唯一的一次出现了“剽窃”,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剽窃,剽窃应该具备哪些要件,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提到剽窃行为的认定。这就是说,在认定剽窃行为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非常大,很可能会不了了之。虽然法律在侵犯著作权方面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可是由于行为的难以认定,严峻的法律后果变成了轻飘飘的一张纸。从已经发生的剽窃起诉案件中,也大都证明了这一点。

    另外,由于学术作品的专业性很强,是否认定为剽窃行为,法院也难以作出判断,仍然必须依靠专业的学术机构。同时,剽窃行为对被剽窃者的受害程度也难以确定。因为学术剽窃行为所谋取的利益大多不是金钱等明显的财产利益,而多是职称、评奖等荣誉。既想解决问题,又难以解决问题,甚至无法对问题做基本的判断,于是,司法便处在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可是,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完备,追求完善立法来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不但本末倒置,也很难消除损害学术诚信、污染学术环境等已经造成的恶劣影响。更重要的是,惩罚不严根本不是剽窃行为频繁产生的根本原因,学术剽窃更多的是一个学术道德问题,必须依赖于教育和监督。让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无疑是将问题扩大化了。

    事实上,遏制剽窃行为的关键是学术规范。而学术规范应该直接体现在学校的教育中,各个学校也必须制定详细的学术征引规范,并在平时教学中严格应用,以培养学生严肃的学术态度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习惯,同时也能兼顾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特点。在这种前提下,由专业的学术评价机构来认定剽窃,并取消剽窃者职称、荣誉,甚至开除公职,在学术共同体中进行道德层面的驱逐,可能要比对簿公堂的效果更好。(赵清源)

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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