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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荒腔走板的导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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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09: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研究生和导师的冲突越演越烈。《中国青年报》日前发表文章,讲述一名名校女博士被导师要求赔偿10万元项目损失费,才能毕业。而此前,有研究生发帖称,没帮导师做完事不给毕业。

有不少论者把这归责为研究生导师制,认为导师的权力太大,可以决定学生的毕业“生死”,导致了这种畸形的师生关系——导师成为“老板”、“恶霸地主”,学生则成为“打工仔”、“长工”。进而呼吁建立制约导师权力的机制。

我国的“导师制”,从字面上看,与国外大学并无二致,然而,在实质内容上,其实与国外大学有很大差异,而造成导师制差异的,是导师该拥有的权利没有,却拥有不该拥有的权力。最终,导师制荒腔走板。

作为导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包括招生自主权,教育自主权,学术管理权。现实之中,这些权利,几乎没有导师拥有。我国的研究生招生(包括博士生招生),都是要通过统一的笔试(博士入学考试由学校举行),只有笔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包括单科也不得低于规定的分数要求),才能进入面试。硕士招生,是在报考时不选导师,而是在入学之后再选导师的;博士招生,导师组织学生的面试,虽然最终由“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录取,但导师不录取笔试第一的学生,近年来总是引起各种争议。对于研究生的培养,导师的教育自主空间有限,学生必须按规定上完相应学分的课程,同时被要求在求学期间,发表若干篇核心期刊论文,就算是导师觉得某些课程完全没有上的必要,也不需要撰写什么核心期刊论文,但只能遵守学校规定。至于学术管理权,没有行政头衔的教授,几乎没有发言权,获得课题、经费很难。有意思的是,难以获得课题的教授,在研究生导师资助制的政策中,却被要求必须有课题才能招学生,这要求导师必须想方设法,或去申请政府课题,或低声下气去讨横向课题(企业或社会机构课题)。

有人也许会说,现在的导师已经在学生面前“作威作福”,如果再给导师上述权利,那他们不更无法无天。这是按照现行学校管理制度推论的结果——目前的学校管理中,导师的上述权利很不充分,而与此同时,导师某些方面的权力,却也极大。比如,导师使用学生的权力。在世界一流大学,学生是不能被导师作为“打工仔”为自己干私活的——导师交代给学生的事务,必须与攻读学位相关,如果不相关,一方面学生可以拒绝,甚至可以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导师必须按照聘用正式员工一样支付薪酬,而在我们这里,学生被当作廉价劳动力,即使不满,却也没有申诉的渠道;再比如,导师的不端行为被无限保护,几乎享有“豁免权”。而同样在世界一流大学里,有按照学术规范运作的学术共同体(教授会、学术委员会),这一共同体既主张教授的权利,同时,也会对教授的学术不端进行严格的处理。可在我们这里,学术共同体并不存在,教授在没有权利的同时,也无责任与担当,教育与学术上的不端行为,被一再纵容。

没有权利,也没有责任——不对教育质量负责、不对学术声誉负责,虽是导师制,导师却基本没权利,也就基本不负责(招生质量已经有学校笔试把关,导师可以不负责;培养质量也已经有有关课程和发表论文要求把关,导师也不负责),导师也就根本不关心学生的培养质量,而是在自己可以运作的空间中,把教育与学术作为利益工具,学生成为导师的廉价劳动力,几乎成为必然。或者说,学生是很多“导师”在学校中唯一可以动用的“资源”,把这一“资源”用好,自己才可能获得好的福利待遇,可以获得更多的课题经费,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学术成果”。教育成为利益循环,而非人才培养循环。

在笔者看来,我国应建立真正意义的、完备的导师制,赋予导师充分的权利,同时明确导师的责任。事实上,当权利明晰,导师的责任也就明晰了,教育声誉和学术声誉才会凸现,才会被尊重,这才是导师制的灵魂所在。

(作者系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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