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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造假如此宽容 造假教授被解聘后仍受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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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3:3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被撤销,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西安交大教授李连生,目前已被西安交大解聘。但举报者发现,李连生现在安徽某研究院任职,并担任该院副总工程师兼压缩机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职务。

  2005年的奖项,过了5年之久才被处理,虽然姗姗来迟,但总比纵容造假强。至于举报者对撤销理由表示不满,并质疑有关方面“避重就轻”,将本是“欺骗和捏造”的行为简单化为“抄袭”,虽然很有道理,但在眼下学术造假比比皆是的大氛围中,指望对李连生有再进一步的调查追究,恐怕也只能是举报者的一厢情愿而已。

  不信?有事实为证:在造假教授李连生因为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被西安交大解聘后,仍然受到重用,居然还担当起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领导职务。值得注意的是,新闻报道中对李连生离开西安交大用的是“调离”,而不是“辞退”。换言之,李连生在造假丑闻被揭露后,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处理,只是光明正大地换了个单位,在新单位仍然被当作人才,甚至是高级人才使用。而且其本人仍以专家的身份活跃在学术界。比如说中国制冷学会准备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国制冷大会,李连生赫然名列其中,头衔竟然贵为学术委员会副主席。须知,中国制冷学会是中国制冷领域最高的学术机构,却将一个学术严重不端的造假者奉为座上宾,这只能说在学术界,我们对造假者已丧失了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甚至连学术本应坚守的科学、求真精神也一道丢失了。

  学术造假之所以泛滥成灾、造假者仍然会受到重用,原因之一是学术界对学术造假过于宽容。以李连生造假为例,在撤销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处理上,也只是收回奖励证书,追回奖金。可我们知道,同是学术造假的“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不但被解除教授职务,韩国检察部门还对其提起诉讼,指控其诈骗、侵吞研究经费等,最终黄禹锡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两年执行。李连生拿造假的项目去参评国家奖项,说其诈骗也不为过。至于有无侵吞研究经费,也应予以追查,而不能忽视不提。

  其实更多的学术造假,在发现后的最终处理结果大多和李连生一样,至多是解除职务,受到法律追究的几乎没有,“锤子教授”肖传国如此(被判刑是因为雇凶伤人而无关学术造假),之前的“汉芯一号”造假者陈进也是如此。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学术造假者即便在曝光后,丝毫不会影响到其在圈内的学术地位,更不会就此退出学术界,反而还会换个地方再受重用。这暴露的实则是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社会基本准则的失序。某种意义上而言,“造假者受重用”所释放的信号,比造假行为本身更堪忧。当社会不以造假为可耻,丧失对造假者的基本价值判断时,造假渗透各个领域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当然,透过学术造假的乱象,审视当前学术界的评估考核体系,值得拷问的也有很多。西安交大在处理李连生造假一事上之所以一拖再拖,背后隐藏的无疑是学术利益之争。只要拿到国家奖项,只要申请到国家课题,只要发表一定论文数量,就能获得相应经费,就能晋升职称,这种僵化的考核体制有时起到了纵容造假之嫌。如何改变这种扭曲的考核体制,当是学术打假不容回避的话题。(李龙)

      相关评论:

  国家科技进步奖是真“进步”了

  科技部称因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撤销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奖项目“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所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西安交大能动学院原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连生,为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之一。(2月10日《北京日报》)

  国家科技奖含金量十足,是由国务院授予的、代表我国科技发展水平的最高奖项,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影响力。我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但是,在“名利双收”的诱惑下,有的人或组织就会千方百计钻空子、走捷径,抢占科技“制高点”。其实,学术不端任其发展,就会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甚至到了敢骗取“最高奖项”的程度。

  除了李连生获奖项目中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外,类似的还有三鹿奶粉。这一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其研究项目竟获得了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对此,2009年时,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就认为,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撤销通过学术不端途径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首先是对学术不端的一次“亮剑”。有人认为,解决学术不端等一系列问题,关键在于提高学术人员的思想境界、道德觉悟。可是,光靠道德的力量恐怕不够。有人分析其深层次原因:高校学术不端屡禁不止背后是“学术考评片面量化”。其实,学术问题,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针对学术腐败问题,有关人士早就开出的“药方”:要对学术不端行为,包括造假、抄袭剽窃等行为引入司法机制,涉嫌抄袭剽窃等由检察机关介入进行调查。

  撤销通过学术不端途径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还是对国家科技奖疏通出口的尝试。一直以来,国家科技奖基本上都是“终身的”,一次获奖,终身受益。尽管有相关法规与细则设置了出口,但很多时候只是“虚设”,没有被激活。制度不被激活就成摆设。撤销科技进步奖是一种“机制性进步”“机制性激活”。国家科技奖要有“高科技”,这里的“高科技”不仅是科技含量,也包括高科技的鉴别力——识别真伪,识别学术不端;国家科技进步奖要“进步”,核心要突破机制性障碍,消除“机制性沉睡”。

王旭东(媒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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