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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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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13:5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网络上一度沸沸扬扬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沈木珠夫妇诉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侵犯其所谓名誉权案,如果自该案最早的“导火索”——2005年11月21日学术批评网刊登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算起,至今已历时三年有余,虽久拖不结,仍不可避免地正在淡出公众视野,并非世人健忘,而是因为当下本土学界的失范现象层出不穷,不仅涉及者“级别”越来越高(例如院士),而且“案情”越来越匪夷所思(例如直接用替换键搞定的“史上最牛硕士论文”),不断地转移了关注者的视线。大概正是出于“其事虽过,其境未迁”的考虑,学术批评网在2009年将涉及此案的百余篇文章编辑为《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一书,此举的意义就不仅限于对沈木珠夫妇诉李世洞和杨玉圣一案做个简单的回顾或“总结”,而且更多地是为任重且道远的本土学术独立化和规范化运动提供一桩具有多重参照意义的个案,值得我们再一次地深思并反思之。

  此案所引起的最大争议就在于学术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的争端是否应该诉诸法律方式来解决。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分析可以说最为专业也最符合 “常识”。他在《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一文中区分了“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学术批评行为”。对于法院来说,区分二者的“关键在看原告是否被剽窃抄袭的作品的作者”,对于前者,法院应当受理,而后者则不应受理,因为被批评者“有权利、有机会发表反批评的文章以自辩,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不是胡编滥造”,而不像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往往将该人置于无可自辩的困境,他很难有自辩和澄清真相的机会,即使有这样的机会,也往往产生‘越抹越黑’的反效果”。“因此,学术批评,即使指对方为‘学术骗子’,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基于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自由的目的,得出‘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的法理规则,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这类案件的法理根据。”

  梁先生的分析有理有据,而且充分考虑到目前本土学界的最大困境,即学术的独立与自由仍然十分有限且极其脆弱,时不时就要受到学术场域外的各种力量的牵制乃至控制。在这种前提下,任何一位真正的学者,其份内的责任便是维护学术的独立与自由,而尽量避免成为布迪厄所说的“特洛伊木马”——一个将异治性引入学术场域的角色。

  事实上,布迪厄根据其对法国文化界的研究,认为在某一场域中的被支配者(即掌握该场域的资本较少者)往往倾向于与该场域外的某种势力合谋,从而为该领域引入某种异治性。但这个被他称为“伊达诺瓦法则” 并不完全适用于我们的学术场域,由此案便可见一斑。以沈木珠在学术场域中的地位(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等),显然不是被支配者,即使称为支配者也不为过。而像她这样的学术场域内的“支配者”,在面临一场本可以通过学术手段(即梁慧星所说的批“反批评”,或曰学术场域自身的逻辑)来解决的争端时,却出人意料地选择了求助于某种非学术的逻辑——从表面上看,是司法的逻辑,但从沈木珠夫妇选择在自己住地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李、杨二人,并且历经起诉、改诉、撤诉、再重新起诉的“一波三折”来看,真正起作用的实为传统中国的特有逻辑:人情社会中的关系(权力关系、金钱关系等)逻辑——来解决学术争端。这其中的“中国特色”,自然不是身为法国人的布迪厄所能料想得到,而对置身其中的本土知识分子来说,对之进行深入的剖析与反思却是责无旁贷。

  沈木珠夫妇诉李世洞、杨玉圣一案,起因在于金许成撰文揭发沈木珠夫妇重复发表论文。如果不是沈木珠夫妇非要“笔墨官司法院打”,以此类学术失范行为在当下本土学界的司空见惯程度,恐怕还真是引不起众人的注意。与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失范行为相比,重复发表论文不仅显得“过错程度”较低而容易为关注者所容忍,而且还因为牵涉到学术期刊的用稿制度而令作者有了可乘之机和推卸责任的借口,因而成为一种更加常见的学术失范行为。此类现象的风行最为直观地表明了现行学术评价机制只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等弊端,但从根本上说,它是政治逻辑入侵学术场域的恶果之一。以官办学术、高校衙门化、行政凌驾于学术等为特征的现行学术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学术官僚们——或干脆就是行政官僚们——只可能采取无需多少专业知识、便于操作的数量化标准和行政等级化的“质量标准”(例如,将研究课题的资助单位的行政级别视同课题的学术重要性级别,将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的行政级别视同论文的学术质量级别,等等)来进行学术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学者的行政级别、物质利益直接挂钩,从而实现对学术及学者的行政化与科层制管理。当然,政治逻辑入侵学术场域的更典型作为,当属一年一度的课题申报及附带的课题指南对学术研究的规训与划界,但这一点与本文所讨论的案例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故此略过不提。相反,本案对于学界的重要启示,恰恰体现在某种与政治逻辑互补的“人情逻辑”在学术场域内的活跃性。

  沈木珠夫妇执意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学术争端,并且毫不避嫌地选择在自己住地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李、杨二人,起诉之后又改变诉讼主体,在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撤诉,然后就同一事由重新起诉(改夫妇俩共同起诉为分别起诉),这个“一波三折”的过程难免令不知内情的旁观者云里雾里。但是,当某些知情者解释了沈木珠夫妇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公”“私”两方面的交情之后,只要是对中国社会有起码了解者,都不难体会这个曲折之中的微妙之处,即“人情逻辑”在中国社会的强大力量。虽然这种人情逻辑很难加以理论化的表述,它更多地是一种默会的“知识”(当然这种默会的“知识”与中国社会的结构形态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放在西方社会就未必适用),但它的的确确是构成中国社会的基本原则,虽然曾遭革命逻辑的强力破坏,过后死灰复燃的速度与程度却令人咋舌,并凭借其在传统场域(如官场)的强大力量,无孔不入向各种“现代性”场域如学术场域大肆渗透,再加上某些充当“特洛伊木马”角色的场域中人的主动合谋,“人情逻辑”轻而易举地就成为活跃于本土学术场域的异治性之一种。君不见,无论发表论文还是申请课题,找熟人、拉关系都是取得成功的重要一环,而只要你想方设法在大小刊物上混个“脸儿熟”,不管学术水平怎样,也就算是个“知名学者”了。

  正是在这种语境下,沈木珠夫妇才会选择“笔墨官司法院打”。在衡量了自己与对手在不同场域的优劣势之后,他们认定改在司法场域解决学术争端会更有胜算,因为“人情逻辑”从学术场域到司法场域一以贯之。只可惜他们忘记了一点:网络社会的崛起多少打破了坚固无比的中国社会的传统结构,网络社会因其匿名性而不再是传统的“熟人社会”的网络版,并因其相对的自由度而初具“公民社会”的某些特质。正是在网络舆论的参与下,沈木珠夫妇在司法场域的那点“胜算”变得岌岌可危,甚至在学术场域的现有地位也备受质疑,而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的审判更是势成骑虎,久拖不决。想来无论此案判决结果如何,因其历时之久、涉及面之广以及网络力量的参与,最后终能洞开事件的真相,并暴露学术场域所存在的种种异治性力量。

  由学术场域推而言之,人情逻辑和政治逻辑作为传统中国社会的构成原则,从来就是相互勾连、相互补充,甚至一体两面。在中国社会的特定语境下,政治逻辑是冠冕堂皇的“公家”之主流话语,人情逻辑则是 “私人”之间的主流话语,二者名为对立,实为互补,共同建构出传统中国社会的话语体系和结构形态。社会生活如是,当下的学术场域亦如是。而要破解这个异常稳固的社会结构,只能自学术场域始。如果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都不能坚持学术场域的独立自治,那么自治的公民社会就更是空中楼阁。当然,同整个社会一样,学术场域内的异治性力量根深蒂固,清除殊不容易。为达此目的,学者个人的自律固然重要,他律的力量也不可缺失:如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适度的惩罚机制以及权威的学术仲裁机构等等。唯其如此,学术场域才有望成为一个真正现代性的场域,并为培育现代的公民社会提供智识上与精神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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