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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案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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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6:5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5年11月21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例举了大量文本资料进行比对,以证明其论点。   

2005年11月23日      
      沈木珠教授委托其同事储敏教授和徐升权先生写信给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教授,指出:“该文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是“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及部分教师”所写。该信“带有大量虚假信息”,“旨在诽谤沈木珠教授与破坏法学院发展”,“现在,我校领导在证实沈木珠教授夫妇学术作风端正、无任何问题的基础上,已经正式开始着手调查处理此类恶性事件”。储、徐还表示要来京与杨会面并暗示要杨提供金的真实身份资料。   

2005年11月25日      
      江苏天茂律师事物所律师朱益林受沈木珠、张仲春夫妇之托,给学术批评网主持人杨玉圣发出律师函,称“沈木珠、张仲春两人并无金许成文章所捏造诽谤11篇论文抄袭问题”,“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而非沈木珠、张仲春的责任,更非金许成文章所刻意攻击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要求在接到该函三小时内撤下文章,否则将追究学术批评网的法律责任。   

2005年11月28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作者以一组论文的比对为据,证实了金许成文章所写符合事实。该文还提出:就算金许成写该文是“别有用心”、“目的不可告人”,但他所揭露的既然是事实,“那就多检讨一点自己的责任,少追究一些别人的‘目的’”,“毕竟那些重复的文字明晃晃的摆在那里,想抵赖也难”。   

2005年11月29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金许成《对朱益林 < 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及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律师函的回应》。该文指出:“如此众多的法学期刊如此的‘不规范’‘操作’,实在是让所有的法律学人寒心”,又提出“这些主编或编辑为什么要这样‘不规范’‘操作’?” 此外,该文又就10篇论文的重复作了具体的比对。   

2005年12月9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 “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下称《过而改之》),评论了学术批评当中常见的一种抵制批评为自己辩护的现象,即抓批评者的动机说事。该文认为这种作法无法达到为自己辩护的目的,并提出了为自己清白辩护的最有效的方式,即用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反批评。为了论证自己的论点,该文举了三个例子,即天津外国语学院的沈履伟的谈话、武汉大学的周长城答记者问和南京财经大学储敏、徐升权给学术批评网的信函。前两个例子引用的是其本人的话语,后一个例子引用的是储敏和徐升权信中的词句,该信此段文字中提到了沈木珠等的名字。   

2007年11月3日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及其丈夫张仲春教授发出《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致学术批评网及杨玉圣教授》及《关于要求赔礼道歉及保留诉讼权利的函—— 致李世洞教授》(同年11月8日在学术批评网刊登)。前者指出:该网站发表金许成、史豪鼓、李世洞的文章“已经诋毁了我们的名誉”。此外,未经同意发表储敏、徐升权信及朱益林律师函也属不当,声称 “保留与此相关的诉讼权利”。后者指出李世洞发表《过而改之》一文“没有事实根据地诬蔑”沈木珠及张仲春,要求收到该函后“立即在学术批评网、《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等网络与杂志的显著地位向沈木珠、张仲春就以上事实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对“该文中的侮辱诽谤行为保留诉讼权利”。   

2007年11月8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李世洞《从一份要求“赔礼道歉”的“最后通牒”说起——兼答沈木珠院长、张仲春教授》。根据文章具体内容和有关法律,论证了该文仅是一般学术批评文章,根本没有针对沈、张,谈不上侵犯其名誉权。   

2007年11月12日—13日      
      沈木珠、张仲春向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沈、张起诉了两个案子。第一个案子是起诉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法定代表人:朱斌、曹效业)、学术批评网(法定代表人:杨玉圣),编号为:2007 鼓民三初字第518号。起诉唯一依据就是李世洞的《过而改之》文章。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在《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学术批评网及《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人民币;承担全部诉讼费。起诉状出现一些低级错误:将《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所属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写成中国社会科学院,将非法人的学术批评网当作法人,三次引用被告李世洞文章标题,没有一次写对。第二个案子是起诉学术批评网(法人代表杨玉圣),编号为:2007鼓民三初第540号。起诉依据是学术批评网未经核实就刊登了金许成、史豪鼓、兰诗等匿名文章,因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诉讼请求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沈、张起诉当日晚7时左右,南京《现代快报》记者田雪亭立即打电话给李世洞,说此案有新闻报道意义,要求李就此发表看法。李因听力欠佳,允书面回答提问。李在当晚其规定的截稿时间(10点)前将书面答案发给田,但田在第二天的报道稿(据田说见报稿又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未变)中却说:“截至昨晚10点钟记者发稿时,李世洞教授的回复还是没有发过来”。李为此当即给田写信表示不满,认为其所写内容不事实求是,田后来写了道歉信,认错。   

2007年11月13日起      
      南京地区媒体开始突出报到此案。《现代快报》次日即刊登了有关此起诉消息的详细报道,因未看到该日报纸,具体标题不清楚(李仅保留一份田寄来的“定稿”文字,内容歪曲了李及时回答其提问的事实,说李未在截稿时回答(详见11月13日大事记)。《江南时报》在11月13日就以《南京:两法学教授怒告网络连环侵权》,报道说:“连环案”的“起诉者都是全国首届杰出青年法学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张仲春,应诉单位为两个学术网站。有关专家指出,目前,网络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亟待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南京日报》11月14日以《不能成为谩骂者的天堂》为题发了简要报道,突出沈木珠的谈话:“‘上法院打官司,仅是我维权的一个手段。’沈木珠教授昨接受采访时说,她真正的目的,是想用起诉的方式告诉社会:网站,不能成为谩骂者的天堂。”   
      11月19日《东方早报》以《教授夫妇联手状告“学术批评网”》说:“ 南京一高校知名法学教授以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将刊发该文章的著名学术批评网站——‘学术批评网’告到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据说南京电视台也作了报道。在此期间,李世洞也接到该电视台采访要求的电话,杨玉圣接到的访问要求更多。   

2007年11月14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新闻报道必须实事求是——就〈现代快报〉的歪曲性报道给该报记者田雪亭的公开信》,指出该报道将李积极配合及时回答问题说成是“截至昨晚10点钟记者发稿时,李世洞教授的回复还是没有发过来”违反了实事求是原则。后田写信道歉。   

2007年11月16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权受到侵犯了吗?——兼答媒体记者提问》再一次根据事实和法律论证《过而改之》文章是一般性学术批评文章,根本不是针对沈、张的,谈不上侵犯其名誉权。同时对南京鼓楼区审理此案的地域管辖权提出疑义。   
      此后,李又写了《风马牛不相及》(12月4日)、《管中窥豹说庭审》(12月20)、《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12月26日)、《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2008年1月1日)、《对比鲜明  高低自见——从复旦大学处置学术不端问题谈起》(2008年1月6日)、《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2008年1月19日),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的无理以及在起诉、庭审等司法程序中不严肃认真的毛病和学风中的不端行为。   

2007年11月17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杨玉圣系列文章《就沈木珠教授夫妇答客问(之一)》。在该文中,杨说:“截至今天(11月17日—编者)我尚未收到沈教授夫妇的起诉状。和您(提问者——编者)一样,我也是通过南京某报纸的记者报道,获悉沈教授起诉了本人和蔽网。”该文介绍了案件因学术批评而引起以及他公布储、徐信件及朱益林律师函是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此外还对官司的未来做了预估,表示准备打二审。     
      11月22日发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二)》,12月5日发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三)》,12月6日发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四)》,12月8日(《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五)》,12月9日发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六)》,12月14日发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七)》,12月15日发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八)》,12月19日发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九)》,12月23 日发表了《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十)》,从各个方面(包括一审庭审情况及对一些媒体采访的评论)论证了该案。   

2007年11月18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兰诗《2006年沈木珠教授论文重复发表举例——兼及沈木珠院长夫君张仲春被查处的有关信息》,除了列举这一年沈又重复发表的文字资料以证明其根本未接受金许成此前的批评外,还转引了此前公开报道中披露的张仲春1993年在深圳大学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并被开除公职的事实。   

2007年12月3日      
      《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编辑部将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等法律文书退还。信中说:“11月中旬收到贵院信函,由于原告将第二被告单位写错,本单位不能在贵院通知的时间内做出答辩和到庭应诉。现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原件和民事起诉状复印件退寄贵院,请查核。”信中还说:“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包括学术打假、反学术腐败之类的文章,只要不是恶意攻击,该刊经过正常审稿程序给予刊登。武汉大学教授的文章可以刊发,南京财经大学教授的文章也可以刊发,这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学术讨论,不存在侵犯名誉权问题。”   

2007年12月5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谭汝为《正常的学术批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呼吁学界密切关注沈木珠诉李世洞案》。此后络续有郑明怀、郭杰、吴励生、汤守道、郝建国、申江、钟正文、黄安年、吴量福、梁欣、李华隼、金缪、章光园、仲尼燕居、似是故人来、杨帆、蒲亨建、张坤、庞一鸣等写了文章。早先已写过文章的金许成、史豪鼓、兰诗继续发表评论文章。   
      重要的文章有:吴励生的《中国学术制度的严重缺陷——从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当被告谈起》(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20日)、郭杰的《学术批评的法律界限——以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为例》(2007年12月21日)、郑明怀的《权力、利益与操守》系列评论文章(2007年12月18日至08年 1月)、郝建国的《掐鸡鸡吓小孩——一个新闻记者给沈木珠张仲春夫妇的公开信》(2008年1月19日)、申江的《对沈木珠夫妇案迟迟“审而不判”的置疑》(2008年4月13日)等。   

2007年12月10日   
      即初审开庭前一天,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给杨玉圣打电话,将原告临时改变诉讼主体(由诉学术批评网改为诉杨玉圣个人)的请求转告,并征求其意见,“把严肃的法律规定变成了可以协商的事情”(孙晓莉律师语)。杨教授因已买好机票,考虑到节约诉讼成本遂未提出异意。正如杨玉圣的辩护律师孙晓莉所说;“从变更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看,原告选择在临开庭前变更,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因为,该案中,二位原告之一的沈木珠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作为一个法学院院长,其在维护自己名誉权的诉讼中犯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错误原本就很不应该,继而又在临开庭前突然将不适格的被告变更成适格被告,这一系列行为除了表明写了若干法学论文、享有很高法学声望的原告不懂法外,也表明其对本次诉讼缺乏应有的严肃态度。”(孙晓莉:《为学术尊严声辩》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 6日)。   

2007年12月11日      
      在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采取简易审判方式,即由一位法官审判。主持此案的是女法官沈菁,另有一书记员。上午审理原告诉李世洞、杨玉圣的侵权案(临开庭前沈、张又撤销了对《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的起诉,所以只剩下两个被告),下午审理原告诉杨玉圣的侵权案。原告沈木珠、张仲春未请律师(据其解释是:一则请律师挺贵的,二则只有他们本人了解事情详细经过和体会到遭受的精神痛苦)。第一被告李世洞未出席,由孙新强、杨玉圣代理。第二被告是杨玉圣。此外还有杨玉圣的代理人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晓莉和连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毅。旁听席上主要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此外有少数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对此案感兴趣的教师和学生,还有《法制日报》等媒体记者。上午的案子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法官最后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节,双方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节。此案庭审程序结束,只等法院判决。下午案子出席的原告和被告仍同上午一案。正因此,孙晓莉律师在上午的辩论中就提出:这种安排违背了民法中“一事不再立”原则。下午的庭审经过同样程序,但至六点半时仍无法结束,经法官同意暂时中止,待以后择时开庭。在两次庭审中,孙新强、孙晓莉、李毅均做了辩护发言,后分别以《为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辩护》《为学术尊严声辩》《还学术批评一片自由的天空》为标题刊登于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 18日、2008年1月6日、2008年3月9日。   

2007年12月14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杨玉圣《答客文(之七)》,对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初审情况做了详细介绍。   

2007年12月16日      
      《法制日报》发表记者丁国锋采写的《学术官司:笔墨打还是法院打?——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暨学术批评网“侵权”案纪实》,详细报道了庭审过程及案件的渊源,总的讲客观真实,但在重要情节上报道错误。   

2007年12月22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了李世洞12月17日写的《关于〈法制日报〉报道的一点重要申明》,指出:报道中写的“(2005年)12月9日,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李世洞的署名文章《“过而改之,善莫大焉”—一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下简称“李世洞文”)指出沈木珠教授夫妇“不言而喻当然也应列入‘动机不纯’之列”一段话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李文根本没写此话。杨玉圣在学术批评网转载该报道时在文末也做了注释说明。   

2007年12月24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部分教授和副教授的公开信——《为了南京财经大学和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致徐从才校长的公开信》。   

2007年12月31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金许成《沈木珠教授夫妻论文署名调查》《弄虚作假的作者身份——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论文署名调查》,用具体事实揭露了沈木珠、张仲春不但自己发表文章署名极不严肃,而且在与学生共同发表的文章中,为了提高发表率,不惜将本科生身份改变成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教师以蒙骗编辑。   

2008年1月1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以具体事实证明其缺少基本的诉讼法律知识。   

2008年1月2日      
      李世洞家属接到自称南京大学文学院研究生的电话,与之交谈一个小时左右。其主要内容是:他很喜欢李老师的文章,摆事实、讲道理、语气平和、很能服人;杨玉圣根本不是什么学者,完全是“流氓泼皮”,只会骂人,又说杨私下篡改沈、张的起诉状,李的最近几篇文章和原来的文风显然不一样,可能是被人修改或冒充李的名字所写(暗示是杨玉圣);劝李不要被人利用;又说这么大年纪了,没必要再搀和这件事,最后威胁说原告虽然没有公开反击,但实际上把李的活动都记下来了,例如最近写的那篇法学家夫妇不懂法律知识ABC的文章,已经是诽谤了,先给李“提个醒”。令人怀疑的是,作为另外一个学校的一般学生怎么对此案细节了解的如此详细清晰,连“改动”起诉状这么细小的问题都一清二楚?   

2008年1月2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黄安年教授的评论《自毁学术形象的闹剧》,指出:维护学术形象主要靠自律,“时下,我们的某些学者的自律精神太差。最近发生的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及其担任法学教授的丈夫……诉学术批评网一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2008年1月16日      
    林瑞灵(化名)在新语丝上发表两篇文章:《杨玉圣“自我克隆 重复发表”论文五六十篇次——兼论杨玉圣对己说是“转载”对人诬蔑为“抄袭”的两套标准》《杨玉圣声称要“搞法大学生签名”对抗司法判决——中国政法大学各领导及学生能同意吗?》,到2008年2月8日,林共发文章六篇(另四篇是:《杨玉圣重复发表论文的“一团乱麻式”》《请杨玉圣回答“重复发表”论文问题》《杨玉圣没有主观上“重复发表”论文吗?——“过而改之,善莫大焉”》《杨玉圣捏造“巴金女儿事件”侮辱张仲春教授》)。但是,到了2008年3月5 日,新语丝主持人方舟子先生亲自发表“说明”指出:“林瑞灵曾在新语丝发表过6篇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沈木珠夫妇辩护的文章,有的后面自我介绍称‘南京大学文学院<学术规范与学人修养>讲座上作录音拍照的南大学生’。后来我又收到多篇署不同名字(看上去像是真名)、表明不同身份、但是文风与内容均与‘林瑞灵’文章相似的为沈院长辩护的文章,让我怀疑出自同一人之手,都暂压下不登。在一周前我再次收到林瑞灵的来稿,即要求他提供南京大学学号以便核实其身份。迄今林瑞灵未给我任何答复,因此可以推断他所谓南京大学学生的身份是假的,名字也是假的”,表示“以后凡是为沈院长辩护的文章作者都必须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刊登。这类来稿如果只是在重复本人或其他人已说过的内容的,也不予刊登。”   

2008年1月16日      
      沈木珠教授的同事刘正副教授在新语丝上也发表了《杨玉圣要把中国学术批评引向何方?——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抄袭”假案铁证如山》。自此到当年3月 21日,据不完全统计,他在新语丝发表了12篇文章(有一篇是和他人共写)。其中《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抄袭’假案事实披露》系列文章(分别发表于2月16日、17日、20日、21日)堪称是其“代表作”。文章主题和主体都是:沈、张没有任何抄袭、伪注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界对其批评都是杨玉圣蓄意制造的一起“假案”。值得注意的是:刘正副教授的文章甚至遭到了反对杨玉圣及学术批评网的一些学者的批评,先后有署名“猪头看世界”(2008年2月 20日的《南京财经大学沈氏夫妻学术不端案貌似糊涂案》、2月23日的《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夫妇学术不端案真是假案吗?》、2月25日的《请南京财经大学刘正副教授为沈木珠夫妇辩护时稍安勿躁》、3月7日的《凶猛就有力量吗:再回南京财经大学刘正副教授》、3月19日的《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夫妇学术不端案尘埃落定?》),“元宵”(2008年2月23日的《看看南开大学博士(生)搞一稿两发的水平(该文虽介绍南开博士,但也用了很大篇幅讲了沈木珠张仲春事迹)》、3月3日的《裸奔代表着正义?》),“假法学家”(2008年2月27日的《我为什么不要看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正的文章了》),“无事生非”(2008年3月2日的《我也来谈谈沈木珠两口子诉杨玉圣案中的是非》),赵玉忠(2008年3月2日的《“重复发表”当属“学术不端”行为》),立奇(2008年2月27日《陶绪翔是何许人?》)等发表12篇(不完全统计)文章批驳。   

2008年1月19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从署名问题看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风问题——七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依据金许成文章的材料对此做了评论,指出其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大部分发生在教育部2003年公布的〈规范〉和该校公布的学术规范以后,说明其性质更为严重——不是不知而是明知故犯。   

2008年1月20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杨玉圣文《何为“涉谤的18家杂志“?——向刘正先生请教一个问题》,就刘正先生抓住杨将起诉状中的“涉谤”改为“诽谤”一事(说杨“擅自对诉状部分内容做修改”,“篡改字意词意,以莫须有的罪名讥讽嘲弄”沈、张)做了针锋相对的反批评,指出即使按“涉谤”一词解释也文理不通,而且也反映两位法学家连诉讼的基本知识也不具备。   

2008年1月22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李世洞《赞赏  认同  质疑——读刘正副教授文章有感》,肯定其用真名实姓为沈张辩护的精神,认同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同时指出他在辩护文章中恰恰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   

2008年1月30日      
      新语丝发表郑华庆《杨玉圣在法庭上都干了些什么?——亲历沈木珠、张仲春教授诉杨玉圣、李世洞侵权案庭审》。   

2008年1月31日      
      上海《社会科学报》刊登该刊记者采访杨玉圣的文章——《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论述了沈木珠夫妇案以及学术批评和法律的关系。   

2008年2月2日      
      新语丝发表陶绪翔《李世洞、杨玉圣案侵权事实论证——个庭审旁听者的认识》,完全靠推理的方式为沈、张辩护。   

2008年2月23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以张文《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之因应对策》和沈文《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制度之比较》同刘士平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及我国的对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4 期)文章中的注释为例,揭露了张仲春搞伪注的问题。   

2008年3月9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李世洞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以上述张、沈的论文和刘士平教授的论文对比,揭露张、沈在论文的部分结构、具体论述、注释中都存在抄袭刘文的情况(沈在注释方面较规范)。   

2008年3月12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美国北伊利诺依州立大学吴量福博士的文章《学术界到底是怎么啦?》,以美国的法律原则评论沈木珠案,提出所谓的“净手原则”——告人者首先自己必须干净即必须遵守学术规范。   

2008年3月14日      
      南京财经大学免去沈木珠教授担任的法学院院长职务。   

2008年3月17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华隼文章《张仲春还能那样生猛吗?——从沈木珠被免去法学院院长(职务)谈起》。   

2008年3月21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申江文《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尚能“胜似闲庭信步”否?——与南财大法学院刘正副教授商榷》。   

2008年3月21日      
      新语丝发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正副教授文章《不必以职务变动诬蔑沈木珠、张仲春教授有抄袭与经济问题》,这是刘正在新语丝上为沈、张辩护的最后一篇文章,也是所有(也就是四五个南财大的或南财大毕业的人)为沈、张辩护者在新语丝上的最后一篇文章。该文虽然已底气不足,再没有了往日的咄咄逼人的气势,但仍然坚持说“沈木珠教授没有任何杨玉圣、李世洞所诬蔑的抄袭行为”。   

2008年3月23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吗?——与刘正副教授商榷》,指出:李在2月23日和3月9日发表的两篇文章已经用具体文字资料证明张、沈存在抄袭行为,指出刘正先生这种态度是不诚实的。   

2008年4月3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给杨玉圣、李世洞寄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7)鼓民三初字第518号],内云:“本院受理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一案,决定由沈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明、丁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并附有传票注明,2008年5月8日9时开庭。因沈、张还单独起诉杨,于是也发给杨另一同样内容的审判庭组成通知书。   

2008年4月5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金缪《挥泪斩马谡  大快人心事——有感于沈木珠被免去院长职并向徐从才校长致敬》。   

2008年4月6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郑明怀《免职不是学术批评的终极目的——关于沈木珠老师被免去法学院院长》。   

2008年4月13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驳刘正副教授》。该文是在前此两篇文章——《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 “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加工撰写而成的。   

2008年4月13日      
      李世洞、杨玉圣发出《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函》,对其4月3日的《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7)鼓民三初字第518号]做出回应,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沈、张诉李和杨一案,已于2007年12月11日上午由法官沈菁采取简易审判形式审结;沈、张诉杨一案也由沈菁法官采取同样形式审理,虽未审结,但在同日下午庭审一次并决定以后择期再审。因此,前者是作出一审判决的问题,后者是择机再进行庭审的问题,而不是另行组成审判庭的问题。如果案情需要由简易审判改为普通审判形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也必须在立案日起三个月内改变。本案立案是2007年11月13日,要作此改变,必须在2008年2月 12日以前。现在,该法院做出改变的时间是2008年4月3日,已超出法定时间一个多月,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杨玉圣以同样内容单独做了回复。   

2008年5月1日      
      沈木珠、张仲春给李世洞发来《关于李世洞教授四文的通知》云:“2008年3月9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涉嫌抄袭刘士平教授论文——兼答刘正副教授》,2008年3月2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夫妇“没有任何……抄袭行为”吗?——与刘正副教授商榷》,2008年4月1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驳刘正副教授》及2008年2月23日发表《李世洞:张仲春、沈木珠教授的这些注释难道不是“学术不端”吗?——请教刘正先生》,严重侵害了沈木珠、张仲春的名誉权。请收到本函后三小时内撤下以上四文,并向沈木珠、张仲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我们保留诉讼权利。”   

2008年5月6日      
      沈、张又给李世洞发来《侵权通知》,将李所写的15篇文章(由于其马虎的一贯作风,其中将一篇文章写了两次)均定为“侵权”,要求“接到本函件后三天内,撤下有关侵权文章”,并保留诉讼权利。   

2008年5月9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案的民事裁定书》,云:“原告沈木珠、张仲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落款竟然是“审判长  沈菁  审判员  丁广  谢明”。此说明该法院根本未接受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的合理意见,知法违法,执法违法,坚持其违背法律的作法。   

2008年5月12日      
      沈、张又给李世洞发来《关于李世洞教授侵权文章的再次通知》,再次重复说李的15篇文章(又将一文章写两次篇)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在收到该通知后24小时内撤销其侵权文章并公开赔礼道歉,并声明保留诉讼权利。   

2006年5月16日      
      沈、张在5月9日撤诉后一个星期内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   
      与2007年11月13日起诉不同的是:两位原告由一起起诉变为分别起诉李和杨及杨一个人,于是原来的两个案子一下子成了四个在案由、当事人方面均相同的案子,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竟然立即允许立案。诉讼请求的赔偿也由原来的20万变为68万元人民币之巨。   

2008年5月23日      
      沈、张又发给李世洞《关于李世洞先生多篇文章侵权的再次通知》。该通知列出15篇文章后说:虽然在“2008年5月16日以诽谤、侮辱之名向先生提起名誉侵害的诉讼。”但仍然发来通知,希望在收到后三小时内撤下侵权文章,并公开赔礼道歉。   

2008年6月3日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发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沈张的《起诉状》。值得提出的是,沈、张在对李世洞的起诉状中又将李的住址写错。   

2008年6月8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的《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沈木珠夫妇案的新进展》。   

2008年6月11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李世洞《为什么要把特指的“张仲春”三字蒸发掉?——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一》,指出沈木珠在其起诉状中歪曲李有关文章中揭发张仲春搞伪注的事实,说成是指责她搞伪注。为此,她在起诉书中故意将 “张仲春”三字隐去。此文用文本资料揭露了这一点。   

2008年6月12日—18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杨玉圣写的5篇质疑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文章。该组文章遵循“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法、有理、有据地评论了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侵权的六个案件中涉嫌知法违法、执法违法的行为。   

2008年6月12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的《这是“侮辱人格”的语言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三)》。   

2008年6月16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刘满达的《为沈木珠夫妇辩护——我对沈木珠、张仲春被指“学术不端”的几点感受和看法》。   

2008年6月16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兰青卓的《由木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案所想到的》。   
     
2008年6月19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吴量福博士的《没完没了的沈木珠张仲春案——再谈中国的学术界到底是怎么啦?》。   

2008年6月22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我行我素 积习难改——评木珠乔生夫妇的新起诉状 》。   

2008年6月26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韩新《身正何惧影子歪?——评沈木珠夫妇案中“污蔑、诽谤和侮辱”与学术方面不良后果的关系》。     

2008年6月27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南梓《浮想联翩——关于08’升级版之木珠乔生夫妇案》。   

2008年6月28日     
      杨玉圣、李世洞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快件专递四份管辖权异意书(系根据沈、张起诉的四个案子),要求将案子依法转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7月10日      
      沈、张发给李《关于李世洞教授侵权文章的第六次通知》。该通知把李针对其新侵权通知所写的五篇答辩文章及杨玉圣在学术批评网上重发的两组文章都列为“侵权文章”, 要求“在接到本函件后24小时内予以删除,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保留诉讼权利。新写的五篇文章为:《我行我素  积习难改——评木珠乔生夫妇的新起诉状》《软硬兼施四下新战表 这边撤诉那边又起诉——沈木珠夫妇案的新进展》《这是“侮辱人格”的语言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三)》《法学教授夫妇懂得法律知识ABC吗?——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二)》《为什么要把特指的“张仲春”三字蒸发掉?与沈木珠教授商榷(之一)》。重发的是:《事实胜于雄辩——关于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系列及续)》。   

2008年7月17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侵权通知”何时了?——评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的“第六次”所谓“侵权通知”》。   

2008年8月5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刘律正《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是法学界的“三无人员”——致杨玉圣教授》。   

2008年8月12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南梓《爱打官司的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及其他》。   

2008年9月8日      
      学术批评网刊登李世洞《“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一案多诉”问题》。   

2008年10月8日      
      学术批评网发表吴量福《没完没了的沈木珠张仲春案——再谈中国的学术界到底是怎么啦?(附:《学术界到底是怎么啦?》)》   

说明:截止2008年12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于李世洞、杨玉圣提出的管辖地异议仍无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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